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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识毒、防毒、拒毒!贵州法院2023年打击毒品犯罪十个典型案例发布

2023-06-26 19:46:10 来源:来源:当代先锋网

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生效的10个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据了解,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的特点,犯罪形态上既涵盖了走私、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也包括“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犯罪手段上体现了毒品犯罪境内与境外、传统与新型、线上与线下相互交织的特点。同时,也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体现对源头性犯罪、毒品再犯、累犯的从严从重惩处。

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传递了我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强硬态度,将有效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使防毒、拒毒、禁毒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巩固提升我省禁毒“大扫除”成效,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法治底线,助推法治贵州、平安贵州建设。

案例一:

宁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结伙走私、运输大量毒品,累犯再犯,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宁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纠集卢某甲、戴某某(均另案处理)、卢某乙(另案处理)到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四人驾车携带毒品途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拦截,宁某某、卢某乙逃脱,卢某甲、戴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8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92克、氯胺酮6995克。

2020年2月,被告人宁某某通过被告人姚某(已判刑)与祝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共谋由宁某某和祝某某等人筹集毒资,宁某某、姚某去缅甸购买毒品回湖南省岳阳市贩卖。宁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何某(已判刑)负责驾车。同年3月1日,宁某某、姚某、何某从湖南省岳阳市驾驶姚某租赁的轿车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后宁某某、姚某到云南省孟连县勐马镇附近,偷越国境到缅甸购得毒品运回国内与何某会合。3月10日晚,三人驾车路过澜沧边境检查站时,姚某、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姚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9.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81.04克。宁某某逃跑。14日5时50分,宁某某乘坐出租车经过贵州省盘州市320国道平关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宁某某携带的挎包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8.2克。当日下午,祝某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结伙从境外购买毒品和运输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宁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又系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宁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宁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启示】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我省邻近世界主要毒品源“金三角”,是全国堵源截流的第二道防线,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宁某某纠集他人,精心谋划、分工协作,妄图通过精密的组织分工,利用边境查控的漏洞走私毒品入境,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表明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二:

陶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2018年2月,被告人陶某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后在被告人黄某某(已判刑)的帮助下租赁贵州省镇宁县一房屋作为暂住地,意欲在当地贩卖海洛因牟利,并邀约黄某某参与。同年4月25日,陶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已判刑)商定以60000元的价格交易200克海洛因。陈某遂联系被告人向某某(已判刑)商定向某某筹集毒资69000元购买该200克海洛因。当日15时许,陈某以20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驾车搭载其与向某某,到镇宁县与陶某某见面交易。交易完成后,陈某与向某某搭乘王某某的车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海洛因198.96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0.82克。

2018年4月,黄某某向向某某兜售海洛因。4月26日,陶某某给黄某某海洛因样品以交由向某某试货。当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陶某某租住小区先后将黄某某、陶某某抓获,后在陶某某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3868.14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某纠集他人参与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陶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陶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陶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启示】在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打击毒品力度不断增强。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人民法院根据陶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依法判处陶某某死刑,体现了加强毒品犯罪查缉、从严打击的决心。

案例三:

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将毒品藏匿于佛像内寄递,企图逃避查缉,被依法严处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同张某某(已判刑)从重庆市驾车运输毒品到贵州省贞丰县永丰街道一路口处贩卖给韦某(已判刑),在交易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三人进行抓捕,唐某某与张某某驾车逃窜,公安机关将韦某抓获,并在交易现场丢弃的挎包内查获海洛因701.79克。张某某与唐某某驾车逃至贞丰县永丰街道一公路处时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追到该处在车内查获现金50000元。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唐某某为逃避追逃于3月底的一天,非法偷渡至缅甸佤邦特区勐波县境内。2019年6月初,万某(已判刑)等人通过蔡某某(已判刑)联系与缅甸的毒品上家商定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000克。6月7日,唐某某与蔡某某、曾某某(已判刑)一起在缅甸小勐拉会合,唐某某和蔡某某将3个含毒品的佛像和寄递信息、偷渡等费用交给曾某某。曾某某携带毒品佛像从小勐拉出发偷渡至云南省勐海县后,在一快递门店将毒品佛像分装成2个快递并邮寄至重庆市永川区。曾某某寄件后返回小勐拉,将运单回执交给蔡某某,确认快递寄出后从蔡某某处获取毒品上家支付的好处费约6000元。6月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查缉站检查快递物流货车时发现上述2个毒品快递。11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永川区抓捕前来取快递的万某(已判刑)、宋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等人。26日唐某某在缅甸被缅甸警方抓获,6月30日唐某某被移交给云南公安。

【裁判结果】本案由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伙同张某某从重庆携带毒品海洛因至贵州贞丰贩卖给韦某,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偷渡至缅甸,又通过蔡某某雇请曾某某从缅甸将熔在蜡佛像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走私到云南省勐海县,通过邮寄方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某所犯毒品数量大,系本案毒品的源头,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依法对唐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律法规,伙同张某某从重庆运输毒品海洛因701.79克到贵州省贞丰县贩卖给韦某;后又通过蔡某某雇请曾某某从缅甸将熔入在蜡佛像中的3000余克甲基苯丙胺走私到云南省勐海县,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他人,属于境外贩毒、走私入境的典型。走私毒品作为境外毒品渗透犯罪链条的起点,是依法从严惩处的重点对象。

案例四:

朱某某贩卖毒品案——利用快递行业漏洞进行毒品犯罪,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底,被告人朱某某与陶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从缅甸购买毒品到湖北省武汉市贩卖,由朱某某负责联系购买毒品,陶某某负责接收毒品包裹后与易某某销售。后朱某某联系上线购买毒品,约定由上线将毒品以快递方式寄递到湖北省武汉市。同年11月,郭某某(另案处理)受上线的安排,将藏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省瑞丽市姐告口岸一快递点寄往湖北省武汉市。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杭瑞高速开展查缉工作时,在一辆快递货运车中查获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同年11月8日,公安机关携带该包裹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一快递营业部,将前来取包裹的施某甲、施某乙(均另案处理)抓获,并在施某甲带领下抓获陶某某。2020年12月23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998.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16.69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核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16.69克,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朱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在重拳打击毒品犯罪的情势之下,毒品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网络、物流等方式,寻找第三人帮助实施运输、接收毒品。本案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匿在快递包裹内通过快递公司运输毒品,企图逃避法律惩处,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一网打尽。

案例五:

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购买毒品后贩卖、运输,累犯再犯,终食恶果

【基本案情】2022年2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筹集毒资10万元后向毒品上家购买毒品海洛因欲用于贩卖。同年3月1日,王某某将前述毒品藏匿于轿车中控台下,并于当日16时许驾驶该车从云南省寻甸县出发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次日1时许,王某某驾驶该车行至贵州省石阡县内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该车中控台扶手箱下查获毒品海洛因350.43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了贩卖毒品,购得海洛因350.43克后,从云南省寻甸县运输至贵州省石阡县,其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筹集毒资10万元后向上家购买毒品海洛因350.43克欲用于贩卖。王某某将前述毒品藏匿于轿车中,驾驶该车从云南省寻甸县出发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达350.43克,其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案例六:

袁某、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涉毒,仍利用特殊身份帮助运输,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初,被告人袁某与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进行贩卖,经付某某到外地与毒品卖家联系商议后,3月底毒品卖家利用袁某提供的收件信息将袁某购买的毒品通过快递从云南省寄往湖北省武汉市。3月29日,包裹途经贵州省关岭顶云服务区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将包裹内毒品封存扣押并调换成其他物品后,让快递公司继续运往目的地。次日包裹到达武汉市后,袁某电话联系快递员派送该包裹未果,遂不敢领取该包裹,并将此事告知武汉市蔡甸区某派出所司机被告人危某某,危某某在明知该包裹含有毒品的情形下,驾驶警车、穿着警服到武汉市蔡甸区一快递点领取上述包裹并交给袁某。经称量,被查获的包裹内毒品净重187.40克。2021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危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钱包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79克。危某某交代其是为袁某领取包裹,并带领公安机关将袁某抓获。公安机关从袁某身上及其驾驶的轿车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2.56克。

被告人危某某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30日、31日向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收取殷某某毒资共计人民币6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启示】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络联系、物流快递寄递等方式,甚至利用特殊身份关系等实施毒品犯罪。本案中,毒品卖家利用袁某提供的收件信息,将毒品通过快递运往湖北省武汉市。之后袁某将此事告知武汉市蔡甸区某派出所的司机危某某,危某某在明知该包裹含有毒品的情形下,驾驶警车、穿着警服到快递点为袁某领取涉毒包裹被依法从重打击。

案例七:

朱某某、朱某贩卖毒品案——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与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由朱某某购买精神类药品后通过快递方式寄到陈某某指定地点。后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向医师谎称自己身体不好经常失眠为由,先后六次在医院购买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唑吡坦等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购买后通过快递方式寄往陈某某指定地点进行贩卖。2022年7月29日、8月17日,经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验,检材中检出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唑吡坦成分。

【裁判结果】本案由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

【案件启示】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唑吡坦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会导致身体和精神的依赖和成瘾。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认定为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本案中,朱某某、朱某两人通过向医师谎称自己身体不好经常失眠为由,先后多次在各地医院购买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再邮寄给陈某某进行倒卖,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被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八:

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虽有自首情节,仍获刑三年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街上购得一颗罂粟果,回家后将罂粟果内种子剖出后播种在自家耕种的播州区团溪镇一秧地里。同年11月18日,当地公安机关和政府综治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地生长有罂粟苗,经现场铲除清点,罂粟苗共计5700株。经鉴定,张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含有吗啡、可卡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等成分。

另查明,公安机关巡逻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家土地里种植有罂粟苗,随即让村组干部通知张某某,张某某接到通知后,明知种植罂粟苗被发现主动到达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种植罂粟苗的事实。

【裁判结果】本案由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700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在农村地区,一些农民群众在明知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种植罂粟,反映出在农村地区禁毒宣传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应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努力禁绝毒品原植物种植。

案例九:

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获利50元,获刑一年一个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以7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后,又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毒品再犯、累犯是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虽其获利仅50元,但仍获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十: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多次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严惩到底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雷某、杨某某在其越野车上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9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贵州省岑巩县某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2020年年初的一天,刘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岑巩县某单位后面的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20年3月8日,刘某某容留雷某、杨某某在其停靠于岑巩县某单位后面的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4.2020年3月16日,刘某某容留雷某、杨某某在其停靠于岑巩县某单位后面的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5.2020年3月的一天,刘某某容留雷某、杨某某在其停靠于岑巩县某大道的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6.2020年3月的一天,刘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停靠于岑巩县某大道的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岑巩县人民法院一审生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严肃国法,禁绝毒品,综合全案,依法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启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深知毒品的危害性,但在钱财和未知刺激的诱惑下,不仅自己吸毒,还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给自身带来了牢狱之灾。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蒋孟娇

二审 熊瑛

三审 李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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