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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学者炒作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理由不用想,无非就那么几条:1.措辞模糊,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难以界定;2.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线民警能够清晰界定什么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吗;3.因为运用时可能难以适从,就有滥用的可能,尤其是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文……
首先,放眼全球,其实并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法规存在,关键看对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其次,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里,都没有“精确性”这一条,毕竟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有千千万,制定的条文过于详细、过于具体反倒不合适;
其三,质疑一线民警的专业?到底谁更懂人民群众啊?把“限制人身自由”随时挂在嘴边的跳脚之人懂?
最后,不如回归看一下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初衷,光明日报是这样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问题,通俗地解释就是,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个人,在绝大部分情形下个人生活不会受到长期影响。修订草案增列部分应予处罚的行为,让许多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社会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依法处置。同时,有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中间衔接,执法者就可以精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简而言之就是,此次修订其实是顺应民意,健全法律法规,填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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